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鶴壽瓦楞紙器股份有限公司、郭燈輝、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珹銉即林軒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02號 債 權 人 鶴壽瓦楞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燈輝 債 務 人 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珹銉即林軒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