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倪文士、蔡文斌即蔡文期即打台麥泉娃娃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蔡文斌即蔡文期即打台麥泉娃娃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