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邱子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為何銷貨明細表之總稅額係新台幣(下同)927,074元 ,惟發票總金額卻為826,135元?或提出得請求逾826,135元 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