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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 當事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邱子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為何銷貨明細表之總稅額係新台幣(下同)927,074元 ,惟發票總金額卻為826,135元?或提出得請求逾826,135元 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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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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