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沈龍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龍志 代 理 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劉文昱 楊宏仁(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陳雨蓁(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