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侑成、李沂芳即新興服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李沂芳即新興服飾 陳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