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連恭賢、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沈文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文傑 人 債 務 人 劉治中 許蘇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68,604元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89,535元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3 1,534,306元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4 511,436元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5 1,310,928元 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 6 436,977元 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 7 1,693,353元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8 564,452元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