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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恭賢禾企木業有限公司劉治中許蘇美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文傑 人 債 務 人 劉治中 許蘇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68,604元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89,535元 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3 1,534,306元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4 511,436元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5 1,310,928元 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 6 436,977元 自民國111年2月12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 7 1,693,353元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8 564,452元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 2.64% 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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