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蒲素芳、陳建佑即建祐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陳建佑即建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