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鄭凱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鄭凱鴻(超吉飯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994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1,5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3994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