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奇郁企業有限公司、陳泰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奇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山 上列聲請人與柯福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柯福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