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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債權人
高貴香
債務人
施宗溙即施雨樂
債務人
川水潮雲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箖

鍾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設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故債務人應連帶給付違約金及返還工程款,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嗣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債權人雖於111年5月4日陳報補正狀,惟仍未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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