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高貴香施宗溙即施雨樂川水潮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債 權 人 高貴香 債 務 人 施宗溙即施雨樂 川水潮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箖 鍾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設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故債務人應連帶給付違約金及返還工程款,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嗣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債權人雖於111年5月4日陳報補正狀,惟仍未釋明債務人 應負連帶責任,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