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貴香、施宗溙即施雨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債 權 人 高貴香 債 務 人 施宗溙即施雨樂 川水潮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箖 鍾沛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設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故債務人應連帶給付違約金及返還工程款,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嗣本院於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債權人雖於111年5月4日陳報補正狀,惟仍未釋明債務人 應負連帶責任,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