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龔文雄
債務人
立瑩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高立
債務人
陳昭幸即陳美蓁

林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玖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