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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債權人
李麗華
債務人
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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