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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原告
    李麗華
  • 被告
    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債 權 人 李麗華 債 務 人 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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