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 債權人
- 李麗華
- 債務人
- 陳郁仁即上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