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藍俊衞即冠德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藍俊衞即冠德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隆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冠德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藍俊衞即冠德工程行」。 二、請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契約成立及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80,8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發票、估價單等)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