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吳嘉憲即吉鋒食品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 務 人 吳嘉憲即吉鋒食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