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羅崇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羅崇銓 上列聲請人與方振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