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 債權人
- 江奕賢
- 債務人
- 帝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