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奇儒、杜冠麟即嵐天美食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杜冠麟即嵐天美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