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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禮豐菸酒專賣商行
債務人
兼上一團體 呂素花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蔡永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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