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吳錦昌、吳相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債 務 人 吳相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吳相頤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相頤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北○○○○○○○○○,住所不明,另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其居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所陳,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