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約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約伯 上列聲請人與林汯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汯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台幣91,900元之計算式。 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及提供相對人匯款之帳戶,均為「以勒室內裝潢行」,又該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為曾馨婷,而非聲請人,故請提出承攬契約存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以勒室內裝潢行即曾馨婷」,並補具其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