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王貞美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25樓『之2』」,故請陳明聲請狀上是否係誤繕,或聲請狀所載地址係送達代收址。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三、相對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已解散,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應以所有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故請列林必慧、朱元祥、胡茹萍、林國彬、馬秀如、劉顯達、杜烱峰、羅文基、廖東亮、賴慶祥、洪清池、李春長、李奇芳、鍾任琴、陳德華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