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25樓『之2』」,故請陳明聲請狀上是否係誤繕,或聲請狀所載地址係送達代收址。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三、相對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已解散,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應以所有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故請列林必慧、朱元祥、胡茹萍、林國彬、馬秀如、劉顯達、杜烱峰、羅文基、廖東亮、賴慶祥、洪清池、李春長、李奇芳、鍾任琴、陳德華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