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 債權人
-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王貞美
- 債務人
-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