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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

債權人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債務人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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