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曾志強、王宥勝即王胤蘋即創富商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曾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宥勝即王胤蘋即創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暨自…」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暨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