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豐木業有限公司、陳錦濃、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沈文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債 權 人 華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濃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