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巨鑫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陶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187,790元(即代工費)之計算式及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兩造議定廢鉛酸蓄電池成本單價為每公斤新臺幣21.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得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