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李劭軒、李政翰即等一個人早餐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李政翰即等一個人早餐店 陳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