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李劭軒、李政翰即等一個人早餐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李政翰即等一個人早餐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