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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李榮仁即原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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