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
- 債 權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 理 人 賴塘中
- 債 務 人
- 李榮仁即原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