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志文、吳承耀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玲玲、李怡毅
- 被告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碧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李怡毅 債 務 人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承耀 人 債 務 人 林碧莉 一、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9384號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1 35,000,000元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林碧莉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百分之1.81 自民國111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1935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1.9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9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 百分之0.2935 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587 2 8,25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百分之2.51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2635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6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63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百分之0.363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727 3 4,800,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485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485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8日止 百分之0.3485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697 4 1,557,052元 金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吳承耀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百分之2.465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0.259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日止 百分之2.59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59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 百分之0.359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0.71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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