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俊睿
- 原告駿騰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駿騰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睿 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399,388元之債權釋明 文件(例如:契約、銷貨明細、統一發票、收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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