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龔正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曉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同上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號16樓、4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辦理分割登記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事宜。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須進行分割,因認本件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4 984.46 全部 備考 2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5 190.28 全部 備考 3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689 3244.6 全部 備考 4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725 2090.11 全部 備考 附表2: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備註 1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 無房屋稅籍資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