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龔正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曉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同上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號16樓、4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辦理分割登記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事宜。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須進行分割,因認本件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4 984.46 全部 備考 2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5 190.28 全部 備考 3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689 3244.6 全部 備考 4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725 2090.11 全部 備考 附表2: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備註 1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 無房屋稅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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