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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理人
林曉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代理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理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理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權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住同上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設台北市○○路0段0號16樓、40樓及41
住○○市○○區○○○路000號4樓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同上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住同上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辦理分割登記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事宜。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須進行分割,因認本件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4 984.46 全部  備考      2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5 190.28 全部  備考      3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689 3244.6 全部  備考      4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725 2090.11 全部  備考      
附表2: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備註 1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 無房屋稅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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