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趙學涵、王錫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王錫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和藝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30日,邀同第三人丁少傑及相對人王錫豐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授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額度有效期間為自首次動撥日起算3年,動支方式為一次動用,且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王錫豐並於110年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和藝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0年10月4日以動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①180萬元、②20萬元 ,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10年10月4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止, 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1年7月4日起、②自111年9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①1,355,249元、②140,554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錫豐、債務人和藝科技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華榮 348 0 38 70.00 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