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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許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金葉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2萬元、②111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金葉邀同第三人黃翎祺(原名為黃朝棋)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其中借款⑴為85萬元、借款⑵為80萬元、借款⑶為12萬元,借款⑴、⑵之期間均為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122年11月28日止、借款⑶自107年11月28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其後,相對人許金葉以其原獨資經營之車力威企業社(111年1月28日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第三人黃翎祺)為借款人,其為連帶保證人,另邀同第三人黃翎祺(原名為黃朝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並同時簽立動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一筆,即借款⑷(授信額度)為50萬元,借款⑷期間為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又相對人許金葉另於109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原獨資經營之車力威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③72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3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金葉再以其原獨資經營之車力威企業社為借款人(111年1月28日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第三人黃翎祺),其為連帶保證人,另邀同第三人黃翎祺(原名為黃朝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並同時簽立動用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二筆(授信額度),其中借款⑸為60萬元、借款⑹為130萬元(動用申請書分13萬元及117萬元二筆申請),借款⑸之期間為自109年3月4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借款⑹之期間為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嗣後相對人許金葉再向聲請人借款一筆,即借款⑺50萬元,借款⑺之期間為自111年5月6日起至116年5月6日止。上開借款⑴~借款⑺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前揭借款⑴、借款⑵、借款⑶均自111年7月28日起、借款⑷自111年7月27日起、借款⑸自111年8月4日起、借款⑹中關於借款13萬元部分自111年8月9日起;關於借款117萬元部分自111年7月9日起、借款⑺自111年8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而前揭借款⑴部分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26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欠款,惟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營業所設址)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1樓)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其餘借款⑵~借款⑺依約所載之加速條款亦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商業登記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許金葉、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中柳  159  0 6 04.56 10000分之359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中柳  185  0 0 71.27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001 86 中柳路375巷19號 中柳段18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0.38、二層40.00、三層40.00,總面積120.38 陽台7.73、平台3.38、屋頂突出物1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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