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子芸律師即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志雄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 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1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志雄、鑫太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華倫佳、陳志雄即大華行,於110年10月27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①470萬元,到期日為111年9月28日,並免除 作承拒絕證書。其後,債務人陳志雄及第三人華倫佳、陳志雄即大華行,又於111年3月30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 人借款②345萬元,到期日為111年8月31日,並免除作承拒絕 證書。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陳志雄於111年7月12日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院111年度司繼1223號拋棄繼承案件准予備查),嗣由本院家事法庭111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黃子芸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經調該卷宗核閱無誤。詎清償期屆至後(上開本票2紙屆期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僅獲部分支付,尚欠金 額共計3,926,000元。又聲請人另於112年3月8日向黃子芸律師即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提示債務人陳志雄簽發之系爭本票2紙,惟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被繼承人陳志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11司聲 字第169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子芸律師即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 629 0 0 83.17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22 太平路356號 五魁段62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1.20、二層51.20、三層51.20,總面積153.6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