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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胡庭嘉
相對人
莊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開翔於民國108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莊鄭宇伶及債務人莊鄭宇伶獨資經營之乾柴烈火再生能源企業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5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莊鄭宇伶及債務人莊鄭宇伶獨資經營之乾柴烈火再生能源企業行,與第三人莊雨融、林莉玟及其獨資經營之薪柴能源企業行,於110年8月27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604萬元,到期日為111年3月31日,利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465,4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莊開翔、債務人莊鄭宇伶及其獨資經營之乾柴烈火再生能源企業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172  0 0 50.00 全部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173  0 0 35.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6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備考       及用途 範圍       合計    001 2972 迪化街224巷17號 勝興段1172、1173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8.93、二層49.61、夾層14.06,總面積112.60 屋頂突出物5.4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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