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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 原告
    陳清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清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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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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