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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陳清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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