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原告陳清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清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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