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清美、陳怡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清美 相 對 人 陳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簽立借貸契約書及本票(票據號碼 :TH634549)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並於109 年11月16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2月13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7月8日因 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怡妏,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本票、同意書、切結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8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崑崙 53 0 3 52.01 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