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李宗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晴美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達映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16,574,715元之相關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