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楊瑞蘭、林崇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代 理 人 林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武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1,342元,聲 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許武雄與聲請人間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原債權證明文件(即債權憑證執行名義中,聲請本票裁定之本票、聲請支付命令之買賣契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