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黃昭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長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4,225元,聲請人應繳納3,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陳明是否已於2022年1月17日(即民國111年1月17日)現 實持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