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洪信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洪信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