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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衛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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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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