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成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成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鳳嬌、陳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ECG126955)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56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鳳嬌、陳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ECG126955)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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