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寶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黃寶龍之簽名或印文(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CH254226號2紙之票面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