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
- 聲請人
- 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誼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龍鐽物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黃寶龍之簽名或印文(聲請狀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票據號碼:CH0000000號及CH254226號2紙之票面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