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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徐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佳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 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相對人張佳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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