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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瀞葳

  • 原告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瀞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聲請人未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故請於陳報上開資料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補蓋聲請人台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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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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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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