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冠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繡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反訴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反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2,00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