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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茂亭

原告
健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鋒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告
黃仁珊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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