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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彭聖芳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俊嵐
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俊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1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4月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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