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潘快
- 當事人江佳翃即江全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江佳翃即江全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江佳翃即江全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6月24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鍾嘉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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