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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潘快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佳翃即江全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江佳翃即江全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6月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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